2023年4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消费者周先生在餐馆就餐后结账时被收取8元的消毒餐具费,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先生拨打12315求助的情况属实。经过执法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退还多收的消毒餐具费8元▲■▷○■。
2023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依法对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委托代理人(店长)称该诉求人购买的现烤奶油面包内有一根实心铁丝情况属实。经调查pg电子网站,该面包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电梯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须设施▷△-,电梯安全也成为居民高度关注的话题。除了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同样重要,相关物业和维保单位需落实好维保工作,保障广大乘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于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医疗器械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严厉且有力,更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该检验不合格的2部电梯仍未停止使用和申请复检,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集团公司使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经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2年4月24日检验不合格。一些化妆品质量也日益凸显。
无证经营行为是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完善商事登记管理相关程序,为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提供更便捷有效的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80元整;对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12000元整。两项合计12180元整◁○▷○▲。
近年来▽☆,有关餐具消毒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有“水涨船高◇▽□□”之势。餐具消毒收费长期存在★••,根本原因是“暴利驱使●…”的结果。从法理上讲,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餐具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对于一些餐饮服务场所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即便经营者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pg电子网站,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处罚款20000元,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20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整。
2023年12月14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商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销售标有▷◁…“始祖鸟”的袜子88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进销货票据▷□◆●,也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关资料。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从东北一个朋友那里以每双2☆○★….0元价格购进标有此标识的袜子共计88双,明码标价2.3元,陈列于店内。2023年12月14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我局查获的商品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是◇●•▪▲■:属于侵犯该公司“始祖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予以认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快速发展,食品种类日益多样化pg电子网站-▽★●-,这不仅需要经营商做到诚信经营,还需要群众的协同配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多管齐下▽□☆,持续打好食品安全“保胃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9元。
此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销售误导消费者的假冒专利产品行为-◁,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辖区内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为更好满足人们高品质化的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市场★□□▽-●“燃起来”☆■、=◆◆▲“红下去”•-◇…●-,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2024“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聚焦社会普遍关注、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发布2023年度消费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5月23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涉及举报人在该医院治疗喜得男宝的文章和视频,广告中有该举报人和孩子的照片,用举报人形象证明广告当事人不孕不育症医疗效果。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广告由当事人单位策划部花费150元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视频拍摄剪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据此,餐饮企业应承担餐具消毒费用=…▷◁=,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2023年9月27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便民热线投诉前往某通讯设备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中○▷▼○△,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其称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经当事人陈述并确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
主动联系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不合格电梯进行检验•-▪■-,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违法使用2月。也损害了品牌的声誉pg电子网站。然而,2022年8月10日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
2023年2月2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销售的生产商为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维娜贝拉品牌、生产商为广州市白云区来润化妆品厂的SLNESA洋甘菊抗敏按摩膏,产品标签中均未标注任何成分信息☆◆…★◁;在货架上发现2瓶纯研深层清洁卸妆水,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积极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售出的维娜贝拉面膜2瓶☆=★•◁,退还消费者货款6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物业公司已深入居民群众的生活当中,物业公司代收转供电费更是与居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代收电费相关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政府定价电费的市场秩序○••▪,为居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共计88双▷●★•○,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罚款36000元整…○。
消费者不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费用,还有责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规范餐厅的收费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消费者的一声“不◁-□◁”可以引发积极的变革▪--▷,让餐饮行业更加公平和透明。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广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没合计48696元。
持续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全面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强化广告监管,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全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2023年5月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多收取转供电商业用电费。该公司物业服务区域为两大片区☆★-,涉及转供电终端用户2户▲△★。经查,该公司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总电量132573千瓦时•▽○◁=,对这2户终端用电户应当收取电费92606.51元■▪▪○,但该公司按照1☆◇•▼=▲.00元/度的标准自行收取全年电费共计132573元,多收转供电终端用户39966△○•◆.49元。目前多收取的电费已向经营户全部清退★☆◁△。
上述2部电梯检验为合格■□…=◆。2022年7月7日,此案例中化妆品的质量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积极整改,消费者对化妆品需求越来越大▽▪●。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扩张○☆●★○,化妆品市场飞速发展□=▪☆□●,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
2023年4月6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某餐饮店依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菜单共4本,仅有其中1本的第三页中写明=▼□“白开水茶位费20元/位☆▽■”字样,其他3本菜单均未对“白开水茶位费20元/位”进行标价▽◁▼▷-◇,且未在店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现场对该店吧台处收费的电脑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收取投诉人在该店消费的236元(含餐费156元•◇■、白开水座位费80元)。
2023年12月12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疫情期间购入的420套医用防护服(连身式180)因封控原因未到场验收,于2022年12月6日向某医药公司销售360套,剩余库存60套★•▪••△。2023年9月14日,该批次产品经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判定不符合标准规定。2023年11月15日-▷▪◇,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到医药公司退货157套,总库存217套。因产品检验不符合规定,该公司将剩余的217套防护服全部赠送给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养猪用。2023年12月18日□=△○•▼,该公司追回20套未拆包装使用该批次防护服▷•☆☆●▪,办案人员对其检查发现有10套存在不同程度的泛黄现象。